紅網岳塘站1月6日訊(分站記者 何蔚 通訊員 朱莎)近日,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對曾某犯危險駕駛罪作出一審判決,判處曾某拘役二個月,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。
  2014年5月10日23點50分左右,被告人曾某飲酒後駕駛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張某、李某沿雙擁北路由三大橋往軍分區方向行駛至雙擁廣場路口,遇到劉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該路口左轉彎,曾某駕駛的摩托車前保險杠左側與該轎車車頭左角接觸相撞,發生兩車受損,曾某、張某、李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。經對曾某事發時提取的血液進行檢驗,其事發時血液中發現酒精成分,且含量為174.6mg/100mL,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曾某飲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摩托車(摩托車屬於機動車),經鑒定,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80mg/100mL,不論是否致他人傷害,都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,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,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,法院予以確認。
  被告人曾某歸案後,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。最後,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  (文中人物均為化名)  (原標題:男子酒後駕駛摩托車傷了自己還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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